羅洛.梅(Rollo May),龔卓軍、石世明譯:《自由與命運》,台北:立緒,2001
謝林(Schelling):「如果在所有知識的基礎上,某些事情沒辦法自力保有自身,那麼所有知識都屬枉然……而自由……便是此等至要之事。」「哲學……乃一自由人之純粹產物,而哲學本身便是自由之行動……所有哲學的第一設準,便是依其特有的觀點自由行動,其必要性就如同……幾何學的第一設準,畫出一條直線。幾何學家很少花力氣來證明這條直線,哲學家也很少費心證明自由。」(p.5)「哲學的起點與終點乃是──自由。」(p.9)
保羅.田立克(Paul Tillich):「自由的本性,便是自我決定。」(p.6)
卡爾.雅斯培(Karl Jaspers):「在抉擇的行動中,藉由我一本初衷與自然自發的自由,我第一次親自體認到我的真實自我。」「只有自由,存在才屬真實……自由乃是……存在的本質。」「成為自由,就等於成為自己。」(p.9)
馬凌諾斯基(Bronislaw Malinowski):「自由乃是『自我實現』的可能性,其基礎是個人抉擇、自由契約、自發的努力,亦即個人的自發創造。(p.12)
自由就像一群白蝴蝶,當你走進林子裡,驚擾了路上的牠們,牠們成群起舞,卻一哄而散,各往各的方向分飛。羅倫.艾斯里(Loren Eisley)寫道:「一旦用了『自由』這個字眼,反而直接解消了它本來要擋述的東西。」換言之,一旦你的意識確認了你的自由,你卻已經失去了自由。(p.78)
第一種定義,出於日常行為領域的心理層面……行動的自由(freedom of doing),或存在的自由(existential freedom)……這類自由的最深刻例證,就是我們問問題的能力……提問題已蘊含了某些價值判斷,某類個人生命的焦點投注,某種彼此分享、接觸的邀請,某項思考新觀念的挑戰。第二層定義……「行動的自由」指涉的是行為,而「生命的自由」(freedom of being)則指涉沒有定行為傾向要做的生活脈絡。它涉及了吾人態度更深的層面,而且是孕生「行動自由」的泉源,因此,我把這第二類的自由稱為本質的自由(essential freedom)……這種生命的自由或本質的自由,涉及的是反省和權衡輕重的能力,有了這種能力,才會有提出問題的自由。……這個「內心之核」,這個「私密的所在」……讓人有了活著的意義,讓人有了自律、認同的體驗,讓人擁有運用「我」這個代名詞全幅意義的能力。……只要是真誠的內在自由,就遲早會影響或改變人類的歷史。……自由的主觀和客觀層面從不可能須臾分離……本質自由乃是其他形態自由所從出的根源。(p.79~86)
本質的自由是一種內在狀態,必須在每一個行為當中不斷被確認。(p.110)
我們在西方世界所經驗的自由,乃是個人的自我表現。另一方面,東方的自由則是一種參與的經驗。東方世界裡,一個人的生活與社群脈絡密不可分,一個人的自由來自對群體的參與。(p.111)
在東方社會裡,自由是藉由傳統來媒介,自由是一個集體現象,個人參與在集體之中。……東方社會傾向於引發更溫暖、更共通的情感。……而毛澤東主義是最明顯的例子,說明了馬克思主義與東方的參與式自由概念是多麼的一拍即合。(p.112~113)
卡爾.雅斯培(Karl Jaspers):「自由與生命的必然(命運)不僅在現在及未來的選擇上相遇並融合,也在存有的個人化過程中相遇且融合。」每一個此時此刻的決定都為歷史脈絡中的自我奠下了基礎:我受限於過去的決定所造成的特質;在這些決定之中,成為我想要成為的人。(p.138)
在停頓當中學會傾聽沈默。(p.240)
停頓的重要就在於因與果的僵硬關聯遭到打破。(p.243)
齊克果:「自由的境界取決於自我如何在每一個當下跟自我相處。」(p.260)